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13號
- 聲請人
- 吳惠真即建瑞工程行
- 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浩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3年7月29日 61,635元 1B7537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