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李桂英
- 當事人戴彩雲、洪紹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戴彩雲 代 理 人 洪紹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198539-4 1 189 002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229275-4 1 195 003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260299-0 1 43 004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282948-7 1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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