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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3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牧容

聲請人
王天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2253-1 1 1000 002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0310-9 1 181 003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9307-8 1 200 004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708-2 1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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