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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蕭如儀

聲請人
陳玉春
代理人
宋孟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店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5-01-0000838-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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