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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
    杜慧玲

  • 原告
    林陳美雲林政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林陳美雲 代 理 人 林政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因114年6月14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6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龍馬基金 11-D4-01-0002624-5 1 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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