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4號
- 聲請人
- 林陳美雲
- 代理人
- 林政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因114年6月14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6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龍馬基金 11-D4-01-0002624-5 1 2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