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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杜慧玲

聲請人
林陳美雲
代理人
林政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因114年6月14日為假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16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龍馬基金 11-D4-01-0002624-5 1 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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