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洪文慧
- 原告許吳椿、許吳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許吳椿 許吳鴻 兼共同代理人 許貽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分別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四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 114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許貽翔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98~ 87ND000907 10 10,000 許吳椿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888~ 87ND000897 10 10,000 許吳鴻 富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908~ 87ND000917 10 1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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