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孫雅苹
- 相對人
- 泉科綠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秋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4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㈠項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7萬9904元,逕匯入聲請人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4年10月2日經調解成立,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為證,經核屬實。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內容,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