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8號
- 聲請人
- 王思詠
- 相對人
- 樂又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炳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317,640元及資遣費105,88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3,5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