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 原告
- 高聖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88條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勞補字第1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佳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88條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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