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 原告
- 華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鈞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喬跇等間請求請求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926,52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26,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81元,扣除已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45,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