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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協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致甫、陳致亨、周毓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協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承第一事項,查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周毓麟,應具狀並更正聲請狀。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聲請狀之附表明細並未有債務人陳致甫請確認並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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