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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澤世

一、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93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66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另聲請對相對人楊澤世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澤世、第三人中華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與聲請人簽訂信託契約書,委託聲請人辦理不動產信託管理事宜,惟其未依約給付信託報酬及繳納信託財產之房屋稅與地價稅,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

六、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澤世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4年5月24日出境,且迄今未再入境,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如債務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如債權人對第六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5年司促字第197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0,000元 民國113年10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200,000元 民國114年10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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