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9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勝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志誠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偉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清之國食品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敏
一、㈠債務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陳佳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4,37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陳佳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9,27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清之國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陳佳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81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清之國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陳佳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5,66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㈤債務人皇喜食品有限公司、陳偉豪、陳佳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3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