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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姵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千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千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臺幣46,414元如何計算(聲請人應提出債權金額之計算式,就積欠工資、資遣費等項目分項條列,並逐項提出釋明資料。因聲請人提出之調解紀錄未有資方代表出席,亦無資方出具之債權數額確認書,釋明仍有不足,併予敘明)。

三、據所述原因事實,聲請人主張曾任職於千詠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請求給付民國114年10月至114年11月26日薪資、資遣費,應以千詠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高志信僅為千詠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相對人為千詠股份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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