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奕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曉偉
一、債務人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陳曉偉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5,7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9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