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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維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偉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曉偉

一、債務人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陳曉偉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5,74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聖域紀元創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9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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