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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世界公民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學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2,259元,及其中新臺幣49,815元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世界公民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及呂學海等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52,259元,
    及其中本金49,81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等
    連帶負擔。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緣債務人世界公民智庫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被授權使用人呂學海於民國(以下同
    )110年10月15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係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連帶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債務人領用係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
    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
    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
    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2月9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2,259元,其中49,815元為
    本金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帳
    款尚餘52,259元及其中本金49,81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
    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
    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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