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
- 聲請人
- 劉佳南(即劉寧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及已歿繼承權人劉家坤之除戶戶籍謄本,並查明其有無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情形?如有,請提出其全體代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