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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41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7 日

聲請人
林清榜(即林鍾梅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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