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430號
- 聲請人
- 呂怡蒂(即呂自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股票總股數144股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180股,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司催字第1430號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股票總股數144股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180股,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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