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 聲請人
- 郭勝彰(即郭連興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蘇名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狀並註明案號115年度司催字第434號(應記載: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三、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四、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五、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六、法院。七、年、月、日。)。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印本,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