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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聲請人
郭勝彰(即郭連興之繼承人)
代理人
蘇名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陳報狀補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其中不能辨識聲請公示催告之標的(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合計2,286股)係由何繼承人所繼承,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就前開標的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應有全體繼承人(含受輔助人之特別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該裁定於115年3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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