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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8 日

聲請人
劉家興(即劉張淑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狀附之繼承系統表欠缺被繼承人長子之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長子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尚存且無拋棄繼承情事(若有拋棄繼承情事,應另提出法院拋棄繼承之核備文),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上全體繼承人之記載及狀末全體聲請人之簽章;如其已歿且有再轉繼承人,請另行提出其繼承系統表,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並提出經全體繼承人(包括再轉繼承人)蓋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

二、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需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及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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