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5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秝蓁(原名劉美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代表相對人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票據者之印文為「劉美華」,惟查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時任之法定代理人為空缺,請釋明劉美華有何代表相對人簽發票據之權限。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