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4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聲請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守霈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由於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為民國114年4月11日,其到期日在發票日民國114年4月19日前,故該到期日視為無記載,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有陳明提示日之必要),並陳明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皆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