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74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仁德
非訟代理人 吳子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竑呈、盧振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請提出相對人賴竑呈、盧振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皆為一致,本院無從認定其所對應之相對人為何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