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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3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1 日

聲請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非訟代理人 吳子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竑呈、盧振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6日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本票原本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三、請提出相對人賴竑呈、盧振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皆為一致,本院無從認定其所對應之相對人為何人,故有陳報之必要)。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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