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60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聲請人
即相對人
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即

被 告劉榮桀

劉陳秀英

劉宸芸

劉如月

劉如雪

劉菁玉

劉沛糧

劉育晟

劉欣琦

劉智行

相對人共同送達代收人:石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人5月18日所為之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訴訟費用額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1、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所載「109年度訴字第679號」,應更正為「109年度訴字第6719號」。

2、理由欄第二項第4行所載「115年度台上字第4968號」應更正為114年度台上字第1968號、」。

3、理由欄第5行所載「509(1)9平方公尺」應更正為「597(1)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字第60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