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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執事聲字第12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雅婷

異議人
林仲怡
相對人
洪慧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114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71144號裁定(下稱原處分)於同年1月12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1月19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送請本院為裁定,程序方面經核與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腳傷及腸胃痼疾無法工作,生活困難為低收入戶,現又罹患腎臟腫瘤,請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重新審酌酌留金額,就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保單(下合稱系爭保單),酌留足以支應腫瘤後續治療之金額,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倘債務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四、經查:

㈠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異議人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114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276號執行事件併入辦理),並核發扣押命令,扣得異議人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保單,本院復於113年9月12日核發終止保險契約及支付轉給執行命令,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已終止保險契約並分別將解約金新臺幣(下同)139,433元、300,900元支付到院,異議人則具狀聲明異議,主張系爭保單係維持其生活所必需,不應終止等語,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就系爭保單之解約金酌留2個月必要生活費用即37,326元予異議人,駁回相對人就該部分金額之強制執行聲請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屬實。

㈡異議人雖主張其為低收入戶,現又罹患腎臟腫瘤,請求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重新酌留足以支付後續腫瘤治療費用之金額云云,並提出基隆市信義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基隆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惟保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係規定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標準,並非作為酌留債務人相當必要生活費用之衡量標準,異議人主張應依該條規定酌留必要生活費用,容有誤認。另觀諸異議人所提出之基隆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其診斷欄記載異議人罹患「左側腎臟腫瘤」,醫囑欄亦僅記載「病患曾於115年2月24日、115年3月17日、115年3月31日、115年4月11日、115年4月28日、115年5月12日、115年5月26日、115年6月9日、115年6月13日至本院門診治療」等語(本院卷第73頁),尚不足以證明異議人目前有何因罹患腎臟腫瘤及其後續治療而致其必要生活費用增加之具體情事,況我國尚有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可供國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及生活需求,異議人既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釋明原處分所酌留之2個月必要生活費用有何不足情事,自難認原處分之酌留金額為不當。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原處分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並酌留2個月必要生活費用予異議人,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解約金 (新臺幣) 新光人壽 百年長壽長青0%終身壽險 ASN0000000 林仲怡 139,433元 南山人壽 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 Z000000000 林仲怡 30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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