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簡字第47號
- 原告
- 黃國睿
- 被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龍
- 被告
- 王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