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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勞補字第17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楊承翰

聲請人
即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姜逢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之資料,聲請人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經查,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7,6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聲請人應併提出民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2份(均應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予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併此指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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