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08號
- 原告
-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周育賢
吳俊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懿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1萬0,39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500元。其聲明請求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4月20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2萬5,983元(計算式:1,810,394+〈1,810,394÷365×95×0.0299〉+1,500=1,825,9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1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