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41號
- 原告
- 富築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燕
- 訴訟代理人
- 黃立漢律師
- 被告
-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君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8萬8,08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29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3萬5,632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8萬8,084元) 1 利息 108萬8,084元 114年8月15日 115年6月29日 (319/365) 5% 4萬7,547.78元 小計 4萬7,547.78元 合計 113萬5,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