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216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俊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加計起訴前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15,93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2,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0萬5,995元) 1 利息 30萬7,789元 114年9月25日 114年11月18日 (55/365) 5.53% 2,564.77元 2 違約金 30萬7,789元 114年9月26日 114年11月18日 (54/365) 0.553% 251.81元 3 利息 69萬8,206元 114年9月16日 114年11月18日 (64/365) 5.53% 6,770.11元 4 違約金 69萬8,206元 114年10月17日 114年11月18日 (33/365) 0.553% 349.08元 小計 9,935.77元 合計 101萬5,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