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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55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鼎硯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航
被告
梵昆冷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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