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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44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蘇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20,45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730,512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9,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如有變更,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6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5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833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 003 新臺幣442485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83334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10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442485元 蘇秋香 自民國114年0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194,634元) 1 利息 194,634 115/1/19 115/2/4 17/365 15% 1,360  小計(本金 194,634 + 利息等 1,360)       195,994 項目2  (請求金額 83,334元) 1 利息 83,334 114/9/10 115/2/4 148/365 10.99% 3,714  2 違約金 83,334 114/10/10 115/2/4 118/365 0.1099% 30  小計(本金 83,334 + 利息等 3,744)       87,078 項目3  (請求金額 442,485元) 1 利息 442,485 114/8/26 115/2/4 163/365 2.32% 4,584  2 違約金 442,485 114/9/26 115/2/4 132/365 0.232% 371  小計(本金 442,485 + 利息等 4,955)       447,440 合計:730,51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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