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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本件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310,423元(計算式:本金1,3

09,931元+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同年月2

2日止按年息13.72%計算之利息49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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