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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傅若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59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36,077元 1 利息 536,077 114/3/7 114/10/22 230/365 4.2% 14,188  2 違約金 536,077 114/4/7 114/10/6 183/365 0.42% 1,129  3 違約金 536,077 114/10/7 114/10/22 16/365 0.84% 197  小計(本金 536,077 + 利息等 15,514)       551,591 合計:551,59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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