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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45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幸福空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劉嶽承律師

何仁崴律師

黃柏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萬7,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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