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50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被告
- 徐秉森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9,170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8萬3,643元) 1 利息 68萬3,643元 114年10月7日 115年1月19日 (105/365) 11.8% 2萬3,206.4元 2 違約金 68萬3,643元 114年10月7日 115年1月19日 (105/365) 1.18% 2,320.64元 小計 2萬5,527.04元 合計 70萬9,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