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59號
- 原告
- 楊鈞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文宏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審補字第7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文宏間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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