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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6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修平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謝心味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上列當

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22,196元,及如原告支

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為1,236,1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

五入),應繳裁判費16,0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15,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如法定代理人有變更,請聲明承

受訴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號 類別 計息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利率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222,196元 1 利息 12,572 115/2/15 115/4/26 71/365 4.13% 101  2 利息 119,284 115/1/27 115/4/26 90/365 4.33% 1,274  3 利息 411,781 115/2/5 115/4/26 81/365 4.83% 4,414  4 利息 296,243 115/1/29 115/4/26 88/365 4.53% 3,235  7 利息 382,316 115/1/18 115/4/26 99/365 3.93% 4,075  8 違約金 12,572 115/2/16 115/4/26 70/365 0.413% 10  9 違約金 119,284 115/2/28 115/4/26 58/365 0.433% 82  10 違約金 411,781 115/3/6 115/4/26 52/365 0.483% 283  11 違約金 296,243 115/3/1 115/4/26 57/365 0.453% 210  12 違約金 382,316 115/2/19 115/4/26 67/365 0.393% 276  小計(本金 1,222,196 + 利息等 13,960)       1,236,156 合計:1,236,15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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