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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振邦(即廖振平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106元,應徵收裁判費7,09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計算式:7,090-500=6,5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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