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振邦(即廖振平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106元,應徵收裁判費7,09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計算式:7,090-500=6,5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