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8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被告
- 方晴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0,583(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2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0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5萬1,235元) 1 利息 135萬1,235元 114年10月12日 115年1月19日 (100/365) 2.36% 8,736.75元 2 利息 135萬1,235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1月19日 (70/365) 0.236% 611.57元 小計 9,348.32元 合計 136萬5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