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10號
- 原告
- 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瑞彬
- 訴訟代理人
- 洪瑄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線上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