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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5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被告
陽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45,102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起訴時即115年6月18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85元計算,折合新臺幣為7,806,499元【計算式:245,102×31.85=7,806,498.7,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前開規定,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6月17日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7,831,09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80萬6,499元) 1 利息 780萬6,499元 115年5月26日 115年6月17日 (23/365) 5% 2萬4,595.82元  小計       2萬4,595.82元 合計        783萬1,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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