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129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萬2,305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其聲明後段之遲延利息,依上開規定,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26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萬5,194元(計算式:1,062,305+〈1,062,305÷365×178×0.16〉=1,145,19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4,019元,尚應補繳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