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
- 原告
- 張周素梅
- 訴訟代理人
- 張祐豪律師
- 被告
- 張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梁維珊律師
林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息,經被告陳報其住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本院卷第21頁),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戶籍資料附限閱卷),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