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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張周素梅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被告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梁維珊律師

林庭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中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本息,經被告陳報其住址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本院卷第21頁),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戶籍資料附限閱卷),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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