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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朱瑾琳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永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具狀補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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