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31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阮昱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振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5/10,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而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七日內,由鈞院依被告侵害名譽之程度、範圍及回復名譽之實效,擇一或併同執行下列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㈠被告應於通訊軟體LINE『江陵璽』群組內,以其本人之LINE帳號,並以『@All』標註全體成員之方式,連續張貼如附件一所示勝訴啟事(內容含本件判決主文及侵權事實摘要)十四日不間斷,張貼期間不得將該訊息刪除、隱藏、撤回或限制其他群組成員瀏覽。㈡被告應將本件判決主文及侵權事實摘要,以12級宋字體、橫9公分×直13公分之篇幅,由被告負擔費用,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任一報社之全國版社會版一日。」堪認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並為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規定,就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就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0元(計算式:2,150+4,500=6,650),扣除前已繳裁判費2,150元外,尚應補繳4,500元(計算式:6,650-2,150=4,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