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786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彩熒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敬堯間請求清償分期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49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6,7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9萬8,595元) 1 利息 49萬8,595元 115年6月19日 115年7月15日 (27/365) 16% 5,901.18元 小計 5,901.18元 合計 50萬4,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