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智全字第1號
- 聲請人
- 晶紘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彰
- 相對人
- 首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如宇
- 代理人
- 吳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同一事實所提起之本案(即本院115年度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自應併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